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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April 12, 2005

我對「教育鬆綁」的一些看法

黃炳煌/政大教育研究所教授、大考中心副主任

     最近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會在經過一番討 論後,對治療國內當前教育沈提出了第一帖 藥方──鬆綁原則。換言之,教改會認為國內 教育問題之所以叢生,乃因教育主管機關(尤 其是教育部)對於教育事務管得太多、太緊所 致。因此,解決之道的第一步便是要教育當局 放鬆管制。教改會執行秘書曾憲政進一步指出 :所謂「放鬆管制」並不意味「完全放棄管制 」,綁還是要綁,只是要求少綁,綁鬆一些。 對於此一原則,個人認為的確是一針見血,切中 時弊。現在剩下來的問題便是:那些地方該鬆 ?那些地方該綁?

  在回答上述兩個問題之前,我們還可進 一步問道:「您們怎麼對『鬆綁原則』如此有 信心?不怕會出亂子?」依個人看來,主張「 教育鬆綁」或「教育自由化」的人士,其所以 會如此主張,乃是基於下面幾個假設或基本 信念:

  第一:他們(或可稱之為人本主義者)認 為,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個體;學生應被視為 教育的主體,而不該被當成訓練的客體。

  第二:人本主義者不一定信奉「性善說」 (人性很有可能是非善、非惡;可善、可惡) 。但他們卻堅信,只要給予良性的、正面的誘 導或規範,性善的種子必然會逐漸萌芽、茁壯 ,而性惡的種子必會被抑制,甚至萎縮。

  第三:自然界(包括人性)具有一種「自 我調適」的機制或機能。舉例而言,受了驚嚇 的一大群野馬,當其剛起跑時可能會造成塵土 飛揚,你推我擠的現象,但是只要你不故意去阻擋這 些狂奔的野馬,牠們因基於自身及顧及同 類的安全之需要,在稍經一短暫的混亂之後, 自然會因自行理出一個秩序,打出一條生路來, 而絕不至於彼此踐踏至死。動物界尚能如此,何 況是富有理性的人類?就算有人故意出亂子, 你也不必擔心,因為他遲早會受到「自然的懲 罰」。舉例來說,有人擔心教育部若准許所有 大學自行辦理教師升等業務,則有一些大學(尤 其是私立大學)可能會盡量放水,藉以提高其 合格教師之比率。我個人認為此事不太可能。 理由是:一般私立大學都很會精打細算,如果 所有教師都由不合格變成合格,都由某一級順 利升上一級,那麼教師的授課時數便會越來越 少,而學校付給他們的薪水卻會越來越多。 試想,有那一所大學董事會會做出這種傻事來? 除非那些董事個個都是「頭腦銹透」!

  有了肯鬆綁,敢鬆綁的方向之後,接著而 來的問題便是:什麼地方該放鬆?什麼地方還 是要鬆鬆地綁?又要用什麼方法來綁?
  先談綁在教育上的那些帶子該放鬆,甚至 予以徹底解開?個人認為首要破解的便是,存在 於一般人心中的有關教育理念方面的二大誤信 和三種誤解。

  第一個誤信是,教育(尤其是國民教育和 師範教育)應屬於國家而非私人之事。唯此一信 念既與史實相違,又缺乏理論之依據。事實上 ,教育之所以成為國家之事,乃是民族主義興 起以後才形成者。再翻開中外教育史,那些偉 大的或著名的教育家──如中國的孔孟,西洋 的蘇格拉底、裴斯泰勒齊、福祿貝爾、杜威、 孟泰梭利以及創辦夏山學校的聶爾(A.S. Neill )──幾乎都是因辦理私學或在私校從事教育 實驗而蜚聲國際者。個人甚至認為:屬於義務 教育性的國民教育也不等於國辦(或公辦)教育。 只要國民在規定年限內繼續在學,且其所受之 教育內容符合政府之規定(如符合部定課程標 準),則即使教育提供者為私立學校,亦應算 是國民義務教育。要不然,那些在私人辦學 高度發達的教育先進國家(如日本),也就 無法以「國民接受或完成義務教育者高達九十 九點幾」以傲世了。

  第二個誤信(甚至可謂迷信)是:「公辦 教育一定好過私辦;而且一談到公辦,又必定 是中央勝過地方。」就國內而言,確實是一般 的公立學校(尤其是大學)要好過私立學校。 但是這只是過去的歷史和現存的客觀因素所造成的 ,而絕非是教育的本質理當如此。至於我國的 國立學府普遍要好過省、市立學校;而省、市 立又好過縣立,那也只能說,它只是目前 教育界的一種「現象」或一種「現實」( reality),而不能說它就是教育的一種普遍 而不移的「本質」。事實上,此一現象本 身即是我國不合理的「財政收支劃分法」和偏 差的教育政策所造成的必然結果。

  至於所謂的三大誤解,則為:
  第一,誤把「一致」(uniformity)當「 統一」(unity)。無可否認,「統一」或「 統整」(integration)乃是教育的一個理想 或指導原則。但是此一理念並不是與「多樣性 」(diversity)和「個別性」(individuality )相對立的東西。事實上,統一或統整之所以 成為可能,即在先肯定個別之存在及其價值, 然後加以調和而成。但是我們的教育當局卻總 認為,若要「統一」,則非先求「一致」不為 功。在此種偏差觀念的誤導下,我們的教育處 處呈現「一致」的現象:如統一聯招、統一分 發、統一的課程標準、統一教科書、統一進度 、統一命題等等。事實上,這種「事事求統一 」、「處處要一致」的現象,除了顯現上級的 觀念偏差之外,也是下級教育或學校主管人員 怕負責之心態的一種反映。

  第二個誤解是,把「共同」當做「相同」 。當然,政府為了齊一各地或各校的教育水準 ,自可以規定一些基本的、共同的要求。但必 須指出的是,所謂「共同」並不等於「相同」 。舉例而言,吸收充分的維他命C,是每一個 健康的人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營養素。但是要達 到此一目標,並不需要每一個人都吃同一定量和 同一種類的蔬菜或水果。又如,具備交通安 全的常識,是每一個健全國民所必備的基本的 、共同的知能。但是都市小孩和沿海地區(或 高山地帶)的小孩所需的交通安全知識並不必 全然一樣。

  第三個誤解是,誤把「訓練」當「教育」 ,誤把「研習」當「補習」。短期的、局部的 學習可藉訓練達成,但是長久性、普遍性和 整體性的發展,卻非賴教育不為功。對於國民 應具備而未具備的基本知能,教育當局自應施 予補救性(remedial)或補償性(compensatory )的教育;至於那些並非必備,但卻有益於個 體的繼續自我發展和自我充實者(亦即屬於「 發展性」者──developmental),政府自可放 手給私人自辦,最多也只能從旁加以獎勵。我 們的教育工作之所以沒辦好或辦不好,其主 要癥結之一,即在教育主管當局過份擴張了它 的功能,把非屬於教育領域的「訓練」事務── 如以前的駕駛訓練、當今的歌星和街頭畫家的 執照,也列入它管轄的範圍。此外,教育當局 訂定辦法去管理升學補習班猶有話可說(因 為,它是屬於remedial之性質),但是對於其 他一些發展性、充實性的各種「研習班」(如 外語進修班、插花和各種藝能之研習班),教 育當局卻不管三七二十一,全依「補習教育法 」加以列入管理,實在是過份擅權。總之,我 們的教育行政工作之所以辦不好,其癥結即在 不必管的(如訓練事務和研習班),它卻硬要 管;而應該做的(如對智能不足或 低成就兒童的補償性、補救性教育)卻未盡力 而為。

  第二個要解開的是,凡非屬教育的一些綁 住教育發展的不合理因素──如政治的、法律 的、經濟的、文化的、軍事的因素──皆應一 一予以打開。政治的,如黨團之干預校政和課 程,以及灌輸某一特定政黨的意識型態;法律 的,如規定設校(不管其大小)土地的最低 「頃」數;升學必經入學考試(考試可廢, 但評量或甄選卻不可或缺)。個人認為法律只能 藉以防止教育的出軌,卻很難用來引導教育的 前進;法律所定的常是最低標準,但教育所求的 是「最高水準」。因此,若說辦教育時把「法律擺 一邊,教育放中間」,應不為過才是(「 擺一邊」並不意味棄而不顧,只是讓它居於 輔佐,而非當道的地位)。經濟的,如以經濟 建設的觀點或需要去訂定教育政策。此類例子 比比皆是,如硬性規定高中職之比例為3:7; 在教育投資上(包括新設科系)皆以理工為先 等等;文化的,如教科書上充滿了大漢民族沙文 主義,大男人主義之色彩;軍事的,如軍事教 官之兼負生活管理之責。又規定「軍訓」一 科不及格不得畢業等等。除非一一解開上述的 不合理綁帶,否則教育事業實難健全發展 。

  談完了「該鬆」的部分之後,接著我們便 要問:那麼「該綁」的又是什麼?用什麼去「 綁」?以下筆者將就這兩點提出一些個人的綜 合性、原則性的看法,以就教於各位先進:
  第一個原則是:教育當局只訂「方針」、 「目標」、「規準」、「原則」(或至多再加 上「基本程序」),但卻不要再進一步詳細規 定達成「目標」的「手段」、「途徑」和「細 節」。

  第二個原則是:先賦予自由(鬆),後課 以責任(綁);如今年剛試辦過的「推薦甄選 方案」,即賦予各系自訂甄選標準之權利(鬆) ,但若因標準訂得太高而招不到足額的學生, 或因標準訂得太低,以致招收不到各系所原先 希望收到的學生,其一切後果自負,等明年再修 正改善。

  第三個原則是:輸入多元化(自由化), 輸出品管化。剛通過不久的「師資培育法」之 基本設計即基於此一原則。新的師資培育法准 許各大學只要具備某些條件即可開設教育系所 或教育學程(鬆了),但是這畢業生必須通過 初檢→實習→複檢及格才能擔任正式老師(綁 得相當緊)。

  第四個原則是,教育當局只能要求「共同 」,而不應該進一步苛求「相同」。如教育部 固然可以訂定為全國中小學所共同使用的「課程 標準」,但卻不應該進一步要求全國各中小學 生全部使用同樣的統編教科書。

  再如,正在訂定中的教育學程,教育部最 多只能訂定其總學分,以及教育學程的內涵或內容的主 要類別,但卻不應該進一步硬性規定學生必修 同一名稱、同一學分的專業科目。

  總之,像以前那樣過度中央極權,對教育 事務嚴格管制的措施固不足取,但是反過來要求「教育 的絕對自由化」,不但不可能,反而有害。 以風箏為例,若只能把它繫在牆壁上,或緊握在 手中,那麼這隻風箏只能算是一件藝術品 或玩具。真正的風箏應該是把它帶出戶外,在 廣場上任其隨風左右飄搖,上下升降。如果這 隻風箏仍不以此為足,還要進一步掙脫綁在它 身上的那一條線,那麼其後果是:雖然獲得了絕 對自由,但卻失掉了其自身──隨風而逝。

  「鬆綁原則」固然是調和「嚴格管制」和 「完全放任」這兩極端措施的一帖良藥,但它 充其量也只是「除弊」的良方之一而已。又從 事教育改革,除了要對現存的不合理之教育體 制和措施進行「除弊」(即「破」)的工作 之外,它應該還有「興利」(或「立」 )的一面──即設計出進步的教育政策、制度 與措施。但是「興利」的原則究竟是什麼?那裡 找?

  我相信以教改會委員所共具的高度智慧、豐 富經驗,再加上正在實踐中的「努力不懈」的 精神,必能早日找到一些「破」與「立」的原 則,藉以規劃出今後教育改革的藍圖,為我們 明日的教育開創出一片光明的遠景。

(編按:作者並應邀於教改會 第四次委員會議以本論衡題目發表專題演講。)

retrived from http://www.sinica.edu.tw/info/edu-reform/farea8/j03/2.html
12th Aprial, 2005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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